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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节(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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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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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R) M4 F" n3 n7 c' N
        (一)股东大会9 z. L) f; `) V1 u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它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相同。$ b( \& ^1 g4 C" Y: l% E' V3 K0 U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重点掌握):(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lO%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h' w& }, D# K4 O  z1 r5 g. h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n% Q1 B) o+ \* A# p, ~1 c; A' U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对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E& W0 T) m8 d" t. \3 B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所谓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累积投票制度有利于小股东推选出代表其利益的董事或监事。
. {/ |5 N# \  G$ K* A          (二)董事会$ D. s3 x  d1 ~5 N9 C! K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中董事的任期及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L* t6 F. ?. `; l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职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决议应做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8 W& z' \. C) d) V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会议记录中证明在表决时表明异议的董事除外。
9 a. ^9 l# I% E. i7 U          (三)经理
9 ^; O2 e; ?; ?2 w) e2 z          (略)
# J. K" _: A- y8 a  o) @$ t          (四)监事会
* q# U) y- s  a/ V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中监事的任期以及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监事会设主席1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V) }5 ^1 R, V3 {% l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 w2 p: G/ u" k4 s/ m, M- a: ?
          (一)股份和股票
) |; U( Y2 }! j1 r$ L$ `7 r          1.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份具有以下特征:(1)它是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全部等额股份之和即为公司资本总额。(2)它体现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份是股东权利义务的依据,决定股东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大小。(3)它以股票为表现形式,股份的发行转让也就是股票的发行转让。0 ?# |4 R* S& T; A; H  `: n0 v
          2.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 y* i  c% T6 F4 @+ M. o) k          (二)股份的发行9 s/ r' s0 D. C$ r+ n/ `3 B
          1.股份发行的概念。股份发行是股份有限公司为了募集股本而出售或分配自己的股份的行为。股份的发行可以分为设立发行和发行新股两类。设立发行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发行股份,这是公司第一次发行股份。发行新股是公司在成立之后发行股份,是指公司在第一次发行股份以后的各次发行。
2 J$ X2 x' E0 `; x, Y% l7 Y& |7 L1 ?          2.股份发行的原则。- C. |+ w7 j, J6 D; V5 d1 E
          3.股份发行的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6 X6 F# z( U: A: Y9 a  A2 s          4.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发行。9 Y' @: P& D, H3 l# H1 n. z
          (三)股份的转让(注意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重点掌握)2 |' v: Y% z: Y6 [% `3 c! \
          1.股份转让的概念。股份转让是出让人将其股东权转移给受让人,出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的过程。
5 w7 E, A! P5 C          2.股份转让的自由与限制。
+ e$ D! h6 T4 y$ J          (1)股份转让的自由。原则上股份的转让是自由的,股份转让的自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本质。但是,为了加强国家对股票交易的管理,避免有关人员利用股份的转让进行投机,牟取暴利,《公司法》对股份的转让作了若干限制性的规定。因此,股份的转让并非绝对自由。
+ K$ M  N) Z5 @          (2)股份转让的限制:①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④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做出其他限制性规定。⑤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5 j% A4 e- O) c. }( M
          3.股份转让的方式。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需股东交付股票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记名股票的转让方式,须由股票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或者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M! a! Y6 N: S) ~
          4.记名股票的失效。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有管辖权的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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