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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资产评估《经济法》辅导:证券法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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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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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券。基金券或称基金受益凭证,是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发给投资者,用以记载投资者所持基金单位数的凭证。投资者按其所持基金券在基金中所占的比例来分享基金盈利、分担基金亏损。与股票、债券相比,基金券的特点是:(1)基金券是一种无面额证券;(2)基金券的持有人一般不直接参加对基金的管理,基金的具体业务活动由经理公司承担,亦即“专家理财”;(3)通常认为,基金券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较股票低,但是比债券尤其是政府债券高。
4 F( H+ Y6 X, y5 L+ U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认股权证。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这是持证人认购公司股票的一种长期选择权,它本身不是股权证书。认股权证能依法转让,给持有人带来很大收益,因而也是一种有价证券。各种形式的认股权证在有些国家仍然存在。0 K0 ^- n4 ?- [- ]& `4 y" V- |
          二、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 o* j1 ~# _2 d$ [          (一)证券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重点掌握)! P+ I3 V) n( T) ?' k) g8 `+ C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国家对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有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和证券商之间平等的证券发行关系、交易关系、服务关系,又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组织、协调、监督等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监管关系。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与前述证券的广义和狭义并不对应。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调整证券发行、交易和证券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先后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和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两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C" x5 @0 i% R9 w& }! P
          根据《证券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分为:(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证券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3)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证券法》的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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