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 ]& ]; A& b! _# G6 q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是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管活动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它贯穿于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过程的始终。按照《证券法》的规定,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六项:(重点掌握)0 k0 ^5 v, T3 Z, a( e) I& j5 h( L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称“三公原则”。《证券法》第3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原则是证券发行和交易制度的核心,它要求证券发行者必须依法将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情况予以公开,以供投资者投资决策时参考。只有以公开为基础,才能实现公平和公正。公平原则是指在证券发行和交易活动中,发行人、投资人、证券商和证券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其合法权益受到同等保护。公正原则是指证券监管机关和司法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依法行使职责,对一切主体给予公正的待遇。% x% C8 v/ H& ~7 {+ [4 H. M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证券法》第4条规定:“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这要求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市场活动规则,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实事求是地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不得有任何证券欺诈行为。% |, E+ l8 v& n% M
3.合法原则。《证券法》第5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这体现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必须依法进行的原则。
' }& t% m. G) q; n/ v; I7 a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是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第6条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为2005年最新修订所增加的内容,这为混业经营预留了政策空间,也为以后的金融改革留下了空间。
( H. A/ z# v" @/ q# B5 G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证券市场的发展必须依靠社会公众的支持,投资者的热情和信心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成为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证券法》第1条“立法宗旨”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并在整部法律中规定了信息披露、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等制度和规范,都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5 F, {3 d5 x) k8 h! i: J0 t
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证券法》第7条至第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 A: |+ R" o m
三、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与证券立法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
2 E7 k- l" y6 I( w 发行市场,或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为资金需求者提供筹资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收益机会的市场。流通市场,或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为已发行的证券提供流通场所,使新的投资者获得投资机会的市场。证券市场可以指有形市场,如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指无形市场,即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形成的各个环节的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