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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节(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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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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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 S1 e  I# U8 g" k  l% T7 `/ x9 k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法
5 J2 G0 ^- Y" f' N& g7 `          (一)外商投资企业
- a$ @& C8 C0 T& r" }" O3 d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方式与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单独出资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4 v# X: o4 F8 m- k  x          从投资主体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投资者参与或独立设立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主要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X& E  f( y- v5 t7 F* x6 H
          从设立地点看,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子公司,不包括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8 H4 G5 L; P0 W( Z
          从投资方式看,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国人以直接投资方式设立的。直接投资不同于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借用国外各种贷款,如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和一般商业贷款等,或以发行债券从事投资活动,外商并不参与使用贷款的生产或经营环节。
5 n7 K3 u& b$ s2 E+ e. t          (二)外商投资企业法
1 o: j9 ?+ G* u' A          外商投资企业法是指调整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p) T6 O; L  U6 T& _, {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5 x8 o9 I- ~; ^. a) C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06年9月8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以下称“资产并购”)。0 F  |6 E2 D, V) P4 X
          1.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原则。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平合理、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造成过度集中、排除或限制竞争,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导致国有资产流失。
; a9 p7 [/ F2 S" r          (重点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应符合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投资者资格的要求及产业、土地、环保等政策。依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允许外国投资者独资经营的产业,并购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持有企业的全部股权;需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产业,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后,仍应由中方在企业中占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禁止外国投资者经营的产业,外国投资者不得并购从事该产业的企业。被并购境内企业原有所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符合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调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的,应当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
$ U* N6 q/ Q- E! f  B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如果被并购企业为境内上市公司,还应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 S" s: n- }" W4 u0 b          审批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 c- V% y; r! m- T# b: ~) D7 I
          3.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7 k& j4 \1 o( `          4.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要求。
  |- p# |+ q* @5 O/ c          5.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f! q4 S. `$ a  y6 i4 {9 S: M
          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有限责任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不低于20%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2 Z. P. F1 }. \  ^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在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出资期限。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的,对与资产对价等额部分的出资,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情况特殊需要延长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全部对价的60%以上,1年内付清全部对价,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比例分配收益。其余部分的出资应符合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的相关规定。# q7 U# ?) O" Z9 W5 ~0 F3 D6 O4 i2 i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果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企业注册资本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 y+ K4 n' G* P+ }          6.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注册资本。
  V/ z  @% l4 t9 R" H          7.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投资总额。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两倍;(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7 R( {) D! k+ P7 P8 Y
          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应根据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和实际生产经营规模确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 _4 B2 d* Q3 y, \. _$ [
          8.反垄断审查(重点掌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应就所涉情形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告:(1)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2)1年内并购国内关联行业的企业累计超过10个;(3)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0A,;(4)并购导致并购一方当事人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虽未达到前款所述条件,但是应有竞争关系的境内企业、有关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请求,商务部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外国投资者并购涉及市场份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等重要因素的,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做出报告。上述并购一方当事人包括与外国投资者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3 _. Y* e1 ]% ?0 A# @. X& E1 E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涉及上述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可能造成过度集中,妨害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应自收到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日内,共同或经协商单独召集有关部门、机构、企业以及其他利害关系方举行听证会,并依法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7 C; k0 i* b! I( z# y          境外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购方应在对外公布并购方案之前或者报所在国主管机构的同时,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并购方案。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应审查是否存在造成境内市场过度集中,妨害境内正当竞争、损害境内消费者利益的情形,并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1)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拥有资产30亿元人民币以上;(2)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当年在中国市场上的营业额15亿元人民币以上;(3)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市场占有率已经达到20%;(4)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在中国的市场占有率达到25%;(5)由于境外并购,境外并购一方当事人直接或间接参股境内相关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将超过15家。% `0 f  I8 c$ P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并购,并购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审查豁免:(1)可以改善市场公平竞争条件的;(2)重组亏损企业并保障就业的;(3)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人才并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4)可以改善环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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