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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二章节(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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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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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9 [; a2 u5 L& \5 ]: v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掌握)2 U% ~+ `1 R! t: e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 c8 a6 o2 ?8 E# _& S
          1.设立的条件。
7 q- `  R9 J! ^: l8 r. D          2.申请设立合资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协议、合同、章程中有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8 }4 u: U: G4 z6 q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与登记程序(重点掌握)
2 E  k+ o  N' C4 L          1.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必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政府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2 D# e: R; x/ L) |
          凡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国务院授权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1)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中国合营者的资金来源已落实的;(2)不需要国家增拨原材料,不影响燃料、动力、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方面的全国平衡的。按照上述条件批准设立的合营企业,应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统称审批机构。
: _2 t3 B! Z% l  K+ l" e7 D; a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构报送下列文件:(1)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2)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4)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5)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审批机构发现报送的文件有不当之处的,应当要求限期修改。
2 R7 Z% p1 Q2 b          3.申请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2 q8 ~3 g3 {' z- s( O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出资* e1 ]2 k8 }5 D; e, c4 J% K# H
          1.组织形式。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经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6 P' E4 h) R+ b$ C8 F4 F          2.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资经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额的确定应与投资总额的比例符合。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总和。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至1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其中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3)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美元。(4)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200万美元。8 a: S+ i2 Q7 x% }. A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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