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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辅导: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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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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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2 h" O7 C+ i" X- g/ d# }" n
         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资金等优势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 c' `5 r$ [$ }  w3 R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 P; _( F, B$ q& M: w          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W/ M$ e2 E& ?# I
          四、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
% h6 w6 ?2 O2 }7 b* ~          《证券法》第78条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做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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