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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2012年《经济法》:预习辅导:第三章节(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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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2 23:1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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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权人会议
2 D+ R: t4 N4 I; w6 ^8 [- |          1.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它是由债权人依据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一个行使债权、破产参与权和决议权的机构。它既是一个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又是一个监督机构。+ v7 d! V. {7 P5 `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外,不得行使表决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两个事项不享有表决权。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代理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a$ ~2 g7 c; _. M7 D4 c# C+ [# S4 p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1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2 Q2 d2 G5 g* q- x% @+ ]          2.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f' r% F% h8 G! y4 z) ?3 b
          3.债权人会议的职权。(1)核查债权;(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3)监督管理人;(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通过重整计划;(7)通过和解协议;(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
: g* {. U7 E6 Z' D          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重点掌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做出决议之日起15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做出决议。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6 z5 A' D+ V* s          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或者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对上述裁定,人民法院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上宣布或者另行通知债权人。- U6 s. [2 y  g: \: n( n
          5.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遵循债权人的共同意志,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管理人行为以及破产程序的合法、公正进行,处理破产程序中的有关事项的常设监督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助于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人会议职能的有效执行,并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破产程序进行日常必要的监督。可见,债权人委员会是破产程序中的破产监督人。' q/ B4 n1 d! O+ F% [7 L, y; O
          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
% E! F: z; x* g2 e6 C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做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企业破产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做出决定。+ S. j. L' v; _2 k1 G1 \8 Q
          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4)借款;(5)设定财产担保;(6)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7)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8)放弃权利;(9)担保物的取回;(10)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未设立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人实施上述行为应当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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