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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2011年经济师《中级人力资源》复习指导: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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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1: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中级经济师考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8 h. {6 t1 _0 c6 x+ @- Z% ~  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w0 P. [, O5 c/ O0 U/ A: c( O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6 E$ M1 g3 Z0 n; m8 {7 i7 T0 v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8 u0 ]9 |, ]4 q9 y( T6 o8 }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9 A- X; ^( Q& x& {9 c% q6 ?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物、服务行为。& k$ {4 A6 P$ n% J0 G/ S9 {; ]" U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H& Z9 V) q% s: d6 y3 |9 X3 {  C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7 {6 e2 P& r- |4 q) E, j) u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 b* \, ~* C  @* }( X# o, k/ r; [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 T6 z3 t7 M' p! O8 Q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9 T' O% @- O( {/ H3 O* \  p
  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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