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级经济师考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 t: J. e5 h& R( ^* n2 u8 h. \ 是社会保险各主体间,如国家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劳动者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社会保险的权利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 @& h+ S1 f: p0 E 二、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 o4 v6 Y, K8 T6 G8 r/ y (一)从社会保险责任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国家、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劳动者及其家庭。用人单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缴纳者。
7 C. B! F8 S" x+ z6 W9 }) B4 _ (二)从保险业务分,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有:保险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保人(一般为用人单位)、被保险人、受益人、管理人(依法负有管理职责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人。
* J$ M; W) W1 ^/ p8 X6 s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资金、物、服务行为。& B7 t% U% o5 j! a% n4 t! d" w" E
三、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d5 D8 H) D; M" I, v) p# }! F 产生:主体间依照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建立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从而产生一定的权利与义务。
5 @5 F2 B! h0 M2 K2 R$ U2 { 变更:主体间已建立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照法律的规定,变更其内容,从而引起权利义务内容和范围的变动。
- ] O2 R- l# t+ v6 U3 F 消灭:主体间的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即劳动权利与义务的消灭。
0 F9 |, o9 b1 ~) o" K5 h 四、社会保险法律事实 L p( ?, w- R) b. h: u+ h
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的,能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情况。社会保险法律规定是产生、变更、消灭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社会保险法律事实是引起社会保险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原因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