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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考试专业知识辅导:国际航空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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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23 11: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反劫机国际公约+ R+ f/ i" a3 ^, `# V5 t8 [
        劫机是以暴力劫持航空器,迫使其偏离航线,飞往劫持者指定的国家和地点,以满足劫机者的要求。劫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针对国际上劫机事件的不断发生,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大会和理事会曾做出许多决定和决议。为了防止劫持飞机和对国际民用航空的其他干扰行为,国际民航组织曾制定了三个反劫机公约和一个补充议定书。1963年9月14日订于东京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为的公约》是第一个反劫机公约,对公约的范围、管辖权、机长的权利、各国的权利与责任等均作了详尽的规定。1970年12月16日在海牙订立了《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以及1971年9月23日在蒙特利尔订立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对防止和处理、惩治劫机制订了更明确的规则。1988年2月24日在蒙特利尔又订立了补充议定书,即《制止在国际民用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行为的协定书》,以补充1971年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
. h: \* Y! a! G1 S7 z, k$ I) ^7 v+ N* }        我国和其他许多国家已先后加入了上述反劫机公约和补充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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