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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关于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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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8: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的需要,加速培养“厚基础、宽口径、高素质”、富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知识复合型人才,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有余力的学生能更充分利用北京大学多学科的教育资源,学到更多的知识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北京大学决定继续推行主辅修制和双学士学位制,学生可以在学习主修专业的同时,选修辅修或双学位专业。为规范辅修/双学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 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要求
  o  `" P5 ~  w& `- W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比照该专业本科教学计划,制订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部核准后实施。
5 O0 f2 |% U1 T* K2 B( m2 B  辅修/双学位的学习均实行学分制管理。0 [- K# u7 {: L
  辅修专业必修课应在5—8门, 3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20学分。
+ J7 B! ]1 x; p) R4 d# l" A/ d  双学位的课程可在辅修课程基础上增加3—6门, 40学分左右,不得低于30学分。# J* Q- e' o7 g( S
  (二)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形式,各院系可根据学生人数自行决定。学生人数较少可采用学生个人选课办法随现有课程班上课,学生人数较多可单独编班。& n; y) a, c7 K" S* k. D& d$ h  O( i# n
  二、学生选修辅修和双学位专业的要求4 [, L% ]1 @) N
  在校本科学生(专科起点本科除外)修满第一年全部课程,没有不及格课程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学有余力,对某辅修/双学位专业有特别兴趣并有一定基础者,可申请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经批准后,学生可以从在校第二年或第三年开始修读。每人只能选修一个辅修/双学位专业。% l4 n. e( W, U/ D- V" h" g9 O% t
  三、报名审批程序% L  L4 {) U1 Q5 x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周前宣布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接收名额和报名条件。
2 Z! s- E0 |3 ~( I  (二)要求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周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申请表》,经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后,交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审批。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所在院系,同时将录取的辅修/双学位学生名单报教务部备案。
# @8 D3 l6 W6 j1 u% w+ |: K7 T) e  四、学籍与成绩管理: h) p3 [! l) e  T" {+ E! H
  (一)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要建立辅修或双学位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规范学籍与成绩管理,并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所在院系沟通。  ]7 f- i$ g) l5 [% P0 f6 ]
  (二)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学期开学第一周到相关院系办理注册交费手续,领取听课证,按照辅修/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要求选修课程。如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和参加考试,按《北京大学关于本科、专科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攻读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暂行规定》办理。
8 R  A0 f. z& K$ J! `9 w  (三)修读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首先保证学好主修专业课程。凡主修专业受到学术警告者,其所在院系教务办公室可依据本办法,书面通知相关院系注销其辅修/双学位学籍,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若连续两个学期选修的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所辅修/双学位专业院系教务办公室依据本办法经院长/系主任批准,注销其辅修/双学位学籍,终止其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I4 R( t0 P& C1 @$ E+ J8 [6 I' l  (四)辅修/双学位的成绩,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管理,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待学生修业完毕,将成绩单制作一式三份,分别存入学籍档案和学生人事档案,并交学生本人一份。; \. q$ O$ M# o
  (五)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学分而终止学习,或中途被注销辅修/双学位学籍,其所修课程中及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将作为公共选修课,转入其主修成绩库。) D, `$ ?! f+ E* x$ v% _1 J
  五、毕业与学位资格审定
3 S5 ^; X2 d$ Z* v' Q+ {& e. o  (一)辅修/双学士学生的毕业和学位资格申报和审查工作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负责,与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审查工作同时进行。
2 V) o7 o' g* S9 [! q: E/ [0 i  (二)选修辅修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发给北京大学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未能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不发给辅修专业毕业证书,其辅修专业课程及成绩,作为选修课转入主修专业成绩库中。
% l& J% e6 c% Q" p% K3 g  (三)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学分,成绩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符合获得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北京大学双学士学位。未能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不授予北京大学双学士学位,可发给辅修毕业证书。所修课程成绩或学分未达到双学位要求但已达到辅修毕业要求,转发辅修毕业证书。
7 u9 B& a$ x0 _/ D  (四)学生在主修专业毕业时,还未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学习,可申请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以旁听形式补修所缺课程,经考试获得规定学分,补发辅修毕业证书;符合双学位条件的补授双学位证书。学生回校学习、参加考试、交通、食宿等自理。0 U  z  k: u( w3 I. E1 s: C& R; ?
  (五)学生完成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学习且成绩合格,但主修专业为暂结业,须在规定时间换发毕业证书和领取学位证书同时,补发辅修毕业证或双学位证书。* R6 {! B$ C4 L- |. p. ~- Z% ?% m+ V
  六、毕业分配
* b5 Q7 D+ M- U* v8 |; q  获得辅修毕业证书或双学位证书的应届毕业生,可自行决定按主修专业还是辅修/双学位专业参加就业派遣。若按辅修/双学位专业参加派遣,应在毕业学期初,向所在院系和辅修/双学位院系双方提交书面申请,由辅修/双学位院系报学校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
4 {9 V! ~4 I4 ?9 I8 u  七、暂行收费标准及办法" b' O: r# K6 t; |& \8 f) r3 m- Q
  辅修/双学位按学分交费,标准暂定为100元/学分,在每学期注册时按选课学分数,由开设辅修/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开条统一到学校财务部办理。若中途退课,所交学费一律不退。3 v/ a7 K% l/ {, Y! N
  、本办法经2003年3月25日第485次北京大学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3年9月起执行。原《北京大学关于攻读“双学士学位”试行办法》和《北京大学关于本科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的试行办法》停止执行。本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9 `; C% R( I# Z& U. a: h$ [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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